代理律师 何小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律师
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职业证书
专注民商事疑难诉讼、法财税综合顾问、刑事辩护等业务
已办诉讼案件近千件,服务企事业单位数百家,好评如潮
【关键字】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3年12月底入职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HR曾在王某入职后四个月内先后四次联系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
2024年5月中旬,公司HR约谈王某,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当面提出希望与王某签订离职协议以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拒绝签署离职协议并表示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关补偿金、赔偿金。此后王某未再上班,并于数日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万余元。
【答辩思路】
①未签劳动合同非公司过错:公司已前后多次催告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无正当理由拖延签订,公司在最后一次催告签约无果后一个月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
②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针对王某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公司在多次尝试与王某协商未果后,鉴于王某的实际行动(停止工作并要求补偿),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事实上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公司从未单方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作出如下裁决认定:
一、鉴于王某因个人原因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持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认定王某虽未直接签署离职协议,但其后续行为表明已接受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公司未构成违法解除,故不支持王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次成功的用人单位应诉答辩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了理性反思。它提醒所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高度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在面对劳动者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合同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如及时书面催告、记录沟通过程等,以有效防控用工风险。
此外,本案也警示部分劳动者,不应利用法律条款的漏洞谋取不当利益,而应诚信履约,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