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用债权人代位诉讼,定纷止争
代理律师 毛华松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佛山湖北总商会法律顾问
佛山湖北罗田商会监事长、法律顾问
【关键字】
代位诉讼;代位保全;代位执行
原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松,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王某
第三人:徐某
【案情简介】
徐某因餐饮店运营资金短缺,向罗某借款30万元,约定含息还款,期限至2023年8月25日。借款到期后,徐某非但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失去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徐某在借款后已将餐饮店股权全额转让予章某与王某,转让总价188万元,约定于2023年10月1日前结清。因徐某未配合完成结清手续,章某、王某欠徐某转让款40万元至2023年11月未付,徐某邮寄律师函向章某、王某催收欠款。
鉴于徐某的逃避行为,罗某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实现受阻。罗某有意入股章某、王某受让的餐饮店,章某、王某也有意引入新股东共同经营。同时,罗某多次尝试直接向徐某追债未果,遂委托本律师采取法律行动。2023年12月接受原告罗某委托后即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请被告章某、王某在4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向罗某清偿款项,并承担罗某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第三人徐某答辩称其在本案起诉前曾向章某、王某邮寄律师函催收欠款,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且在本案诉讼中,第三人也另案起诉要求章某、王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案件焦点】
一、徐某是罗某的债务人,章某、王某是徐某的债务人,这种情况下,罗某可否直接要求章某、王某代替徐某还债?
二、邮寄律师函催收欠款的行为,是否属于积极行使到期债权?
【律师意见】
一、本律师认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满足:
1、债权本身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人身专属性;
2、债务履行期限均已届满;
3、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
4、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了债务人的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本案属于债务人徐某怠于行使自身到期债权而影响其向罗某清偿债务的情形,罗某可以直接向徐某的债务人追索,即以本案中的章某、王某为被告,徐某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二、本律师认为认定债务人的懈怠行使债权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
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本案中第三人主张邮寄律师函要债的行为,仍构成懈怠;其在本案诉讼后再起诉主张章某、王某的行为不能改变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判决结果】
【办案效果】
罗某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一方面实现了自身债权,另一方面还成功以债权入股餐饮店,达成与章某、王某合作对餐饮店进行改造升级,并合作经营的商业目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务,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