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代位保全及代位执行,成功追回欠款。

代理律师 毛华松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佛山湖北总商会法律顾问

佛山湖北罗田商会监事长、法律顾问


【关键字】

代位诉讼;代位保全;代位执行


原告:某环保设备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松,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环保工程公司

被告:某陶瓷公司


【案情简介】

某环保工程公司与某陶瓷公司签订节能环保窑炉建造工程合同,约定某陶瓷公司将其公司拟新建的节能环保窑炉生产线发包给某环保工程公司建造。某环保工程公司承接工程后,与某环保设备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工程的除烟设备的采购、安装与调试工作分包给某环保设备公司实际施工,并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嗣后,某环保设备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但环保工程公司却因经营严重亏损,无力支付工程尾款95万元。该环保工程公司有多宗案件在法院执行,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基本无能力付款,但是其在某陶瓷公司(正在筹备上市)尚有工程尾款未收,具体金额及付款节点不详。

图片

接受某环保设备公司委托后,本律师代理某环保设备公司,以某环保工程公司和某陶瓷公司作为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环保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某陶瓷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某环保工程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在2023年8月开庭,某陶瓷公司出庭应诉,虽然某环保工程公司极力掩饰其对陶瓷公司享有债权的事实,但本律师还是通过对陶瓷公司的巧妙发问,顺利了解到该公司尚欠某环保工程公司工程尾款110万元,2023年10月底到期。在得到这些有利的关键信息后,本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某环保工程公司对某陶瓷公司的债权,法庭当庭受理,并于48小时内书面裁定:本案未处理完毕前,某陶瓷公司不得向某环保工程公司清偿上述债务。

【分析思路】

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必然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案外人享有债权时,能否对债务人的债权直接实施代位保全措施?

三、案件胜诉后,对被代位保全的债权能否直接代位执行?

    【律师意见】

一、很多当事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因为逃避债务所致,客观上并不一定真的缺乏履行能力。本案中,虽然某环保工程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表面看也确实负债累累,但是其有应收账款未收回,这也就意味着某环保工程公司并不当然的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某环保设备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是某环保工程公司,即便某环保工程公司对某陶瓷公司享有债权,但对某环保工程公司尚欠某环保设备公司的债务而言,其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因其知晓其对某环保工程公司的欠款情况,故如将其列为被告,则可利用其出庭应诉的机会,查明并取得其对某陶瓷公司的债权凭证。

三、在查明某环保工程公司对某陶瓷公司的债权情况后,则可依法代位保全、代位执行某环保工程公司对某陶瓷公司的债权。


图片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环保工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某陶瓷公司不承担责任;某环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某环保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法院代位执行某环保工程公司对某陶瓷公司的到期债权。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责令某陶瓷公司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案涉款项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合计102万余元,某陶瓷公司按法院要求即时付款。

【办案效果】

1、将不承担责任的案外人列为被告,通过庭审发问巧妙取得欠款人对案外人享有债权的财产线索;

2、活用代位保全和代为执行措施,成功将某环保设备公司原以为无法收回的欠款,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债权全部追回,为某环保设备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债务人可能作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笔者按语:

现实生活中,很多债务人经常以收不到次债务人的欠款而拒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其实就是俗称的“三角债”。当你遇到此种情况时,请尽量收集、取得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凭证,必要时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求偿权实现自身债权。毕竟,代位权诉讼是现今法律制度下解决“三角债”的不二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