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价值20万余元财物,成功实现不予批准逮捕,最终取得缓刑判决。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期间,左某担任某珠宝店的网络销售主播,负责在直播活动中推销珠宝产品,其利用去仓库拿货的机会将手镯藏匿于手袖中带出并通过网络销赃。珠宝店在清点仓库时发现店内手镯丢失,并通过监控视频锁定嫌疑人为左某。2023年1月,珠宝店负责人约左某到店内沟通退赔方案,因双方未能谈拢,珠宝店便报警称员工盗窃了价值20万余元的财物,警察出警后将左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并于次日将左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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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陈廉律师介入。陈廉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左某并综合研判案情后,决定为左某做罪轻辩护。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成功为左某争取到不批准逮捕的结果,并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辩护思路】

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左某是否构成自首?

二、数额认定:以“销售价格”还是“销赃价格”认定犯罪金额?

三、罪名之辩:左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四、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五、酌定量刑情节:通过“犯罪动机、悔罪态度”证明主观恶性小。


 律师主要意见包括:


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左某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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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意见]

左某在明知被害单位负责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待民警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系“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情况构成自首。

[思路分析]

注意核查当事人的到案情况,以便确认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二、数额认定:以“销售价格”还是“销赃价格”认定犯罪金额?

[具体意见]

除左某已向被害人归还的手镯外,被害单位对其余手镯均未能提供有效价格证明、评估所需实物及资料,被盗手镯无法评估真实价值,所以,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以销赃价格认定犯罪金额。

[思路分析]

1、珠宝店主张应以网络标注的销售价格211000元认定犯罪金额,但左某的实际销赃金额仅为28282.4元,二者量刑幅度差距大,分别属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充分利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


三、罪名之辩:左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具体意见]

左某属于被害单位的员工,其基于工作原因需要保管、运送及销售案涉珠宝,该行为符合“窃取型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思路分析]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差距较大,若最终认定犯罪金额为211000元,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而盗窃罪的法定刑幅度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当存在一定争议时应尽可能建议司法机关按照轻罪定性。


四、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具体意见]

在陈廉律师的积极协调下,左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出具的意见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左某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对左某涉罪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左某从宽处罚。

[思路分析]

刑事案件中有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在做罪轻辩护的前提下,应尽早促成和解或取得谅解,尽可能协助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


五、酌定量刑情节:通过“犯罪动机、悔罪态度”证明主观恶性小。

[具体意见]

左某父亲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情严重急需费用治疗,母亲须在医院全程陪护住院的父亲,弟弟年幼。左某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因救父心切,情急之下铤而走险窃取单位财物,所得赃款也主要用于父亲治病及家庭开支。

[思路分析]

辩护律师“打感情牌”往往可以打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虽法不容情,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悔罪态度等情况后作出承载人性温情与人文关怀的司法结论。


结果】

一、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左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于同日释放左某。

二、审判阶段,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