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关键字】
关联企业、劳动关系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情简介】
谭某于2022年6月入职A公司,随后一直在A公司办公,担任设计工作。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A公司为谭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23年2月17日公司以谭某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为由书面解除了与谭某的劳动关系。
谭某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上的公司主体是B公司。2023年2月17日公司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时也是以B公司名义解除。
谭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已经损害其合法权益,并且公司还拖欠谭某的提成未发放,故谭某咨询律师有关劳动仲裁的相关事宜。
【争议焦点】
一、与谭某形成劳动关系的是哪个公司?换言之,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列哪个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二、谭某可依法主张什么赔偿?
【莫律分析】
关于焦点一:
除了劳务派遣以及工作外包外,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发现上班的公司与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司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若发生了劳资纠纷,应该申请仲裁哪个公司呢?
首先,要看这两个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劳动者是否同时为两家公司提供劳动)?如果构成,要按照劳动合同签订主体认定劳动关系,但申请仲裁时可以把两家公司都列上,主张连带责任;如果只是构成关联公司,并没有构成混同用工,那么应当按照实际劳动履行情况来认定劳动单位。
本案中,谭某实际入职A公司,为A公司提供劳动,每月领取A公司的劳动报酬。并且A公司已经为谭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因此按照实际用工情况来看,谭某接受A公司监督、管理,与谭某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是A公司。
关于焦点二:
确认了用人单位后,就可以确认赔偿主体。因与谭某形成劳动关系的是A公司,因此谭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A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谭某任设计岗位,后期因公司岗位调整,想把谭某调到与设计无任何关联的打包工岗位,谭某不同意后发出书面解除通知。A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除此之外,还应当主张A公司应发未发的提成工资。
【仲裁结果】
开庭时A公司明确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我们的全部主张。
【法律法规】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 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 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附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8、第五十一条是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企业集团利用企业集团各法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交叉混同用工或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支付工资主体及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均不相同,劳动者也无法辨别其实际的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本院制定了本条规定,确定首先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再依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主体。但一些不属于企业集团情形,且根据具体用工管理情况可以明确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情况的,则不适用本条规定,应当依据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履行情况来认定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