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律师:阳梅娟、饶碧琪
2018年2月4日,原告陈某及第三人(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1号中海金沙湾的***房产转让给原告,成交价为3295000元。合同约定,定金为100000元, 首付款为1895000元,被告收到定金后应自行到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手续,还清贷款后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房屋按揭及过户手续, 剩余楼款1300000元由贷款银行直接划给被告,合同签订之日, 买方需向经纪方支付3300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如因买卖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则非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讨其已向经纪方支付的咨询及中介费,若买卖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 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于2018 年1月3日支付中介费33000元、定金100000元,于2018年2 月8日支付首付款1895000元,合计2028000元,但被告将首付款挪作他用,经原告发函催告及协商,被告至今仍未能履行义务, 现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陈某委托本所阳梅娟律师和饶碧琪律师代理起诉被告王某。
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9500 元,返还定金及首付款共1995000元及佣金33000元,合计 2357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 房定金100000元、首期款1895000元予原告陈某
三、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 约金329500元予原告陈某;
四、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 介费33000元予原告陈某。
【律师意见】
原告与被告及经纪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包含了买卖双方之间围绕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也包含经纪方向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居间合同关系,为混合合同。
涉案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提前还贷的义务方为被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首期款予被告,被告自认因将原告支付的首期款挪作他用故签订涉案合同后未提前还贷, 涉案房屋尚处于抵押登记状态,被告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329500 元、返还已付房款1995000元,并赔偿其已支付的中介费33000 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