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王新凯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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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辩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罪辩护;撤回起诉;扫黑除恶
【案情简介】
周某某等人因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周某某等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某某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刘某某多次向执行法官反映周某某等人在有房产、租金收入、村委股份分红等情况下,拒不向刘某某还款,坚决要求法院将周某某等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在提交的《情况反映及请求书》和法院《谈话笔录》中描述了周某某担任保险公司高级主管、每月收入至少两万、经常外出高消费、居住豪宅、有租金收入、一直隐瞒收入、不申报财产、不配合法院执行,甚至辱骂刘某某、在派出所门口“飞车抢人”等情节,还向法院提交了周某某居住豪宅的照片、吃西餐的照片和派出所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xx法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函,建议对周某某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的王新凯律师承办该案,为周某某提供辩护。
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法院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经公诉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并且从讯问笔录及补充侦查报告书、不动产登记信息、分红证明情况、个人收入截图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与刘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在《情况反映及请求书》和《谈话笔录》中向法院反映的情况存在出入。承办律师的第一直觉告诉他,这件案子的定罪证据不充分。结合承办律师在与周某某的多次会见交谈中,周某某向承办律师讲述了一个与刘某某所述完全不一样的版本:周某某从小到大,每年村里都是将一家的分红款只转到户主账户的,周某某也从来没有找父亲索要过自己的那份分红款,且后来周某某出嫁了,久而久之周某某渐渐淡忘了自己有分红款的事,因此在本案中周某某并非故意隐瞒分红款的事,而是一时疏忽没想起来。当执行法官询问周某某是否有分红款时,周某某立即承认自己有分红款并把账号给了执行法官。因为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周某某每个月只保留到手工资三千元用于维持必要的生活开销,超过三千元的部分都被法院划扣走用于偿还债务,周某某也没有房子出租,名下更是没有任何房产,且除了刘某某之外,周某某还存在两笔数十万的债务,确实是没有能力还清欠款,目前已经是尽到自己最大能力来还债。当承办律师问到刘某某反映的在派出所门口“飞车抢人”的事情经过时,周某某似乎有一肚子苦水,既愤怒又后怕地说道,先是刘某某与周某某及其丈夫潘某某在商谈过程中发生争执,随即潘某某在跟朋友吃宵夜的时候被警察带走,周某某当时报了警,刘某某把潘某某接到xx派出所,途中还殴打了潘某某。当天晚上录口供录到了2点多,周某某问警官他们能否离开,警官说可以走了之后周某某与潘某某才离开的,根本不存在刘某某说的什么“飞车抢人”的事情,完全是刘某某歪曲事实。周某某同时向承办律师透露刘某某具有一定的涉黑涉恶背景,存在暴力催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刘某某不仅“设局”通过手下马仔约周某某吃饭洽谈业务,借机拍下周某在西餐厅“奢侈消费”的照片,还殴打潘某某,用力推搡怀孕的周某某,导致潘某某住院治疗,并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障碍。
会见的最后,在承办律师问到周某某是否认罪时,周某某表示认罪,确实是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向法院申报村里的分红款。但是若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周某某想到万一要坐牢,不能照顾自己的两个孩子,又表现得十分忐忑不安。
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梳理了在案证据和周某某的会见谈话内容,承办律师认为周某某在本案中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争议。
首先,从本案最大的事实争议焦点来看,周某某当时没有申报分红分配款是由于疏忽,并非故意隐瞒。据周某某陈述,其并无在执行期间故意隐瞒分红分配款,该农村分红款一直以来都是以户为单位直接打入其父亲的账户,周某某一直都没有过问分红的事,久而久之便淡忘了。并且该事实很容易查清,执行法官来过周某某住处了解情况,询问过周某某是否有分红,周某某当时便已如实告知执行法官每年有一万元左右的分红,并将分红账户给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当时便已知晓分红款并非由周某某收取的情况。
其次,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周某某不满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本案中,周某某服从民事判决,并且从始至终只要有钱都主动用于偿还债务,并没有表示过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没有侵犯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故意。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并没有受到侵犯;2.从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某整体上积极主动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亦不存在逃避、故意隐瞒财产的行为。周某某确因无能力执行而未执行,客观方面不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3.从主观方面,本罪必须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而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反之,在案证据显示,周某某主动向侦察机关提供还款转账证明和收入证明,证明周某某每月主动执行还款义务。因此,不存在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逃避执行的行为。周某某每月均将个人收入如实进行申报,并主动还款给刘某某等债权人。因此,周某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4.要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中,周某某当时没有申报分红分配款是由于疏忽,并非故意隐瞒。更何况,根据村委会出具的《分红证明》,该笔股份分红款为3000元/股,每年约一万元左右,该分红款对于判决确定的大约210万元的债务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起诉书中认为因为周某某没有申报分红款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说法言过其实。即便周某某未申报分红款涉嫌构成本罪,亦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周某某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构成本罪的三个条件(1.有能力执行;2.拒不执行;3.情节严重。),亦未达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情节严重”的程度,并且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因此,鉴于周某某整体上积极配合执行,但确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判决,不存在故意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并且周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第三,本案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定罪依据不充分。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尽管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却依然仅有书证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定案依据。且书证中有多处与事实不符,不合逻辑之处。例如《补充侦查卷》中的书证材料多证明周某某名下既没有房产,亦没有工资之外的租金等其他收入,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判决,与在案其他书证内容相冲突。因此,检察院起诉的证据依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某客观上有能力执行判决而主观上拒不执行,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周某某无罪。
第四,即便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某在量刑上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周某某刚诞下二孩,目前年幼,尚不满两岁。考虑到孩童的健康成长,不宜对周某某适用监禁刑;(二)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全部行为,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调查,不存在逃避调查、拒不到庭配合调查、拒不履行义务、对债务进行推脱的情形。应按照《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处罚;(三)周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强烈的悔过表现,人际关系尚好,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承办律师基于上述分析和辩护思路,并凭借多年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和了解的相关司法判例,本案中周某某很可能不构成犯罪,且即便被认定构成犯罪,也很可能会判处缓刑。于是,即便周某某已经认罪,但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的相关精神,决定为周某某进行无罪辩护。
制订好辩护策略,承办律师开始指导周某某收集有利证据,并于开庭前再次与周某某在律所会见,帮助周某某对《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报警回执》、与案外其他债权人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进行编排整理和复印装订,顺利完成庭前辅导和准备工作。
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将辩护观点一一向法官和检察官阐述,在法庭调查阶段将事先准备好的二十多个问题逐一向被告人进行发问,在举证质证阶段向法官和检察官详细解释了我方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并对公诉机关的相关证据提出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与检察官各抒己见,进行了激烈的意见交换。庭后,承办律师亦不断与公诉机关、法院沟通,追踪审理进度,该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最终,公诉机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承办律师无罪辩护成功,周某某非常感激承办律师。后来听周某某说,刘某某已经因为涉黑涉恶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也向周某某和潘某某询问了刘某某对其暴力催收、寻衅滋事等情况。至此,得以还了周某某等人一个公道。
【案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当前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发现有的涉黑涉恶人员,改变了以往非法拘禁、暴力催收、寻衅滋事等手法,摇身一变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企图通过诸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法律手段作为其打击、压迫受害人的武器。本案中,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成功维护了周某某的合法权益,阻碍涉黑涉恶团伙的阴谋得逞,更推进了扫黑除恶斗争的成效。
回归到承办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以及法律条文关于罪名的构成要件逐一比对案件事实,加上公诉机关现有证据的不足,最后还有受援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综合判断受援人很可能不构成犯罪,且即便被认定构成犯罪,也很大几率会判处缓刑。在充分权衡利弊之后,承办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指引,立足于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导受援人收集有利证据,勇于向法院和公诉机关提出无罪辩护,并积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探讨,最终辩护意见得到了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检察院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诉,无罪辩护成功,达到了良好的案件承办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