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马灵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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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诉讼;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8年,XX公司因污水处理池安装排污管需要,雇请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进行施工。同年9月21日,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2米高处坠落到地面受伤,李某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6月,李某某将XX公司起诉至法院,林某表示由于XX公司提供的排栅折断导致其坠落地面受伤,故要求XX公司赔偿约16万元的损失,并提供了工友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


2019年5月,XX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XX公司表示排栅是由王某某负责搭建,应当由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提交了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随后XX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某、XX公司共同申请,追加王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王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十分慌张,认为自己必败无疑。因为王某某确实为XX公司搭建过排栅,并且王某某了解到,本案主审法官的配偶与XX公司代理律师的配偶是大学同学,私交甚好,而当地属于偏远地区,司法环境复杂,因此,王某某对本案并不抱太大希望,只想委托律师从责任比例、赔偿数额等方面入手,让其尽可能少赔偿一些。


本律师介入后,首先向王某某核实了相关案情,据王某某表示:其确实为XX公司搭建过排栅,但当时共有数十个包工头同时为XX公司搭建排栅,其不清楚事发地的排栅是否由自己搭建,并且在收到法院传票前,其并不知道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人就本次事故向其主张过责任。


然后,本律师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当前证据只能证明李某某是在为XX公司安装排污管时从2M高处坠落而受伤,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地点的排栅由何人搭建,而证明李某某因为排栅折断坠落受伤的证据也并不充分。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本律师决定另辟蹊径,通过查阅高处作业的相关施工规定,发现在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应当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安全防护网等,并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护具。根据本案李某某的受伤情况,可以推断当时的施工现场并无相应的安全措施,而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无论安全措施应当由XX公司提供还是由李某某自行配备,均应由李某某与XX公司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与王某某无关。敲定答辩方案后,本律师第一时间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在距离第二次开庭还有一周时间左右,一天下午本律师突然接到本案书记员的电话,询问王某某是否向法院递交过一份申请,请求对李某某受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律师随即联系了王某某核实,王某某表示自己从未向法院提交过任何申。本律师感觉非常奇怪,怀疑是XX公司的代理律师搞鬼,联想到王某某曾向本律师反映本案主审法官与XX公司的代理律师之间的关系,本律师认为若不申请本案主审法官回避,将对我方极为不利。于是,本律师立即向XX人民法院院长递交了一份《合议庭法官回避申请书》,申请将本案主审法官更换。在第二次开庭前一天,XX人民法院打来电话,告知本律师同意回避申请,已将原法官予以更换。


在第二次庭审中,本律师通过询问原告李某某、被告XX公司及证人张某某、冯某某,证实了当时的施工现场并无任何安全措施,并成功的引导法官将本案的争议焦点从第一次庭审归纳的“谁应当为案涉排栅的折断承担责任”变更为“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应当由谁提供”。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XX公司未提供高空作业必要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70%过错责任;李某某作为有一定经验的高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系安全绳,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对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过错责任;王某某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良好的司法环境是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而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审判任务最为繁重,所处的环境也非常复杂,特别是在偏远地区,不正当干预较多,地方保护主义、说情送礼等干扰依然非常严重。作为案件当事人要敢于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证自己的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审判。本案中,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成功的避免了本案可能受到的不公正干扰,让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回归到承办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民事案件办案经验,以及法律条文逐一比对案件事实,发现原告方的证据缺陷,并

立足于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寻求更有效的诉讼思路,指导法院变更本案争议焦点,进而作出公正审判,最终答辩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成功免去了当事人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达到了良好的案件承办效果和社会效果。